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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稅設計,最優(yōu)底線應劃在哪里?

發(fā)布日期:2014-09-09    來源:中國經(jīng)濟新聞網(wǎng)  瀏覽次數(shù):471
核心提示:關于地方稅設計與改革的討論,一直把焦點放在具體的制度建構層面。但在制度建構所高度依賴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則取得共識前,仁者見仁、智者見智式的討論和爭議并無多少實質意義。真正重要的是:底線究竟應劃在哪里?
關于地方稅設計與改革的討論,一直把焦點放在具體的制度建構層面。但在制度建構所高度依賴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則取得共識前,仁者見仁、智者見智式的討論和爭議并無多少實質意義。真正重要的是:底線究竟應劃在哪里?
政府的本質是服務人民,推論起來,就是向人民群眾交付數(shù)量充分、質量可靠、成本合理、類別豐富、及時的公共服務。相對于中央政府而言,地方政府因貼近當?shù)厝嗣穸谄煤统杀拘畔⒎矫婢哂斜容^優(yōu)勢。地方稅設計的核心理念,必須是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地方人民的服務選擇自主權,如同在市場體系中必須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一樣。
作為對該核心理念的支撐和展開,地方稅設計的五項基本原則同樣必須得到尊重。首要的是稅收自主權。尊重自主選擇服務的理念,同時也意味著對相應手段的保障。沒有稅收自主權的支撐,尊重服務選擇的自主性也就失去了實質意義。作為稅收自主權的延伸,地方政府亦應享有債務融資和其他融資的自主權。真正意義上的自主體現(xiàn)在立法和法律解釋層面。沒有某種形式和程度的自主立法,地方政府和人民就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財政自主權,自主選擇服務的理念勢必落空。任何一種權力都具有副作用,因為權力的運用總會帶來風險。但如果因為風險就拒斥權力的自主性,就如同因為有風險就不吃飯、不出海捕魚一樣荒唐。
這就引出地方稅設計的第二項基本原則:限制外部性。并非所有的地方課稅權都會損害其他轄區(qū)的利益,但有些確實如此。一些地方稅可能會轉嫁(輸出)到別的轄區(qū);地方政府之間也可能展開不合意的稅收競爭。那些具有較強地理流動性的稅基,都可能造成這兩種形式的外部性。自然資源雖然不具有地理流動性,但轄區(qū)間分布的天然差異很大,完全的地方自主征稅會導致轄區(qū)間財政能力的差異過大,因而也有必要加以限制。那些對宏觀經(jīng)濟穩(wěn)定具有顯著影響的稅收,比如增值稅、企業(yè)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,留給地方立法也不合適;但在兩類所得稅的立法方面,地方仍有扮演積極角色的空間。至于不動產稅的立法,地方自主權的合理空間非常大。
對外部性的限制不應導致對地方自主權的壓制,如同政府矯正市場失靈不應導致壓制市場機能一樣。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,與矯正市場失靈可以且應該和諧并存。同樣,限制地方稅收自主權的外溢效應,可以且應該與尊重地方自主權并行不悖。以此視之,有必要確立地方稅設計的第三項原則:轉移支付作為輔助。1994年以來形成的 “強轉移支付、弱地方稅”之現(xiàn)行格局,并不符合這項原則。專項轉移支付必須限定在促進正外部性 (惠及其他轄區(qū))所需的程度上,或者支持中央的委托事項。一般性轉移支付則應限定為資助最低服務標準,特別是公眾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標準。我們應該幫助窮人,但不是輸血,而是造血;不是靠施舍和救濟,而是靠提升其掙錢的能力與機會。類似地,貧困轄區(qū)需要中央的轉移支付的幫助,但避免妨礙其自主性和形成依賴性尤其重要。
第四項原則可以作為防范地方濫用自主權的另一種機制:受益原則。與中央(全國)稅制以能力原則為主導相比,地方稅更宜采用受益原則,即稅負盡可能根據(jù)支出受益分布加以分配。這項原則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廣泛應用,其合理性和合意性甚至超越能力原則。相對能力原則而言,受益原則與服務自主選擇的理念更為契合。凡是可能,地方稅應盡可能設計為受益稅。多數(shù)地方稅(包括房地產稅)都具有這樣的潛力。流行的看法將房地產稅看作財產稅,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誤解。多數(shù)國家之所以將房產稅作為地方稅,主要原因在于公共支出與房產價值之間的相關性:公共支出越多,房產價值越高。地理上的非流動性是這種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條件。
地方稅設計的最后一項基本原則是民主控制。地方人民是地方濫用課稅權的最大潛在受損方。因此,建立和健全旨在保障地方人民對地方政府進行民主控制的機制,既是地方稅收自主權的內在組成部分,也是地方自主權概念得以成立的前提。沒有這個前提條件,地方稅收自主權將變得有害,而且地方自主選擇服務的核心理念也會受損。沒有財政能力支撐的自主權是沒有意義的自主權,沒有民主責任控制的地方自主權是不合需要的自主權。
當前有關地方稅的主流觀點傾向于“控制導向”,即關注焦點在于如何保障中央對地方的政治和行政控制。為此,我們寧愿維持一個弱地方稅、強轉移支付的格局,寧愿忍受無所不在的社會交易成本,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默許地方政府的各種體制外融資。我們很少反思,正因為系統(tǒng)地偏離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則,政府間財政關系的規(guī)范化和法制化無法走上正軌。一個健康運轉的社會并不回避利益,但一定要確保對原則的考慮足以壓倒對利益的考慮。況且,抽掉了地方利益,哪來的國家利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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